阳泉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_全球新资讯

2024-9-21 18:33:44来源:法师兄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《刑【xíng】法》第三百八十【shí】四条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工作人员利用【yòng】职务上的【de】便利,挪用公【gōng】款归个人使【shǐ】用,进行【háng】非法活【huó】动的,或者挪用公【gōng】款数额较大【dà】、进行营利尘埃的,或者挪用公款【kuǎn】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【yuè】未还的【de】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【qī】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【yán】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【tú】刑。挪用公【gōng】款【kuǎn】数额巨大【dà】不【bú】退【tuì】还的,处【chù】十年以上【shàng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【xíng】。挪用用【yòng】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【fá】。第一百八十【shí】五条银【yín】行【háng】或者其他【tā】金融机构的【de】工作【zuò】人员利用【yòng】职【zhí】务【wù】上的便利,挪【nuó】用本单位【wèi】或者【zhě】客户【hù】资金的,依照本【běn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【chù】罚。国有【yǒu】金融机构工作【zuò】人【rén】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【wěi】派【pài】到非国有【yǒu】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【rén】员有前【qián】款行为【wéi】的,依【yī】照【zhào】本法【fǎ】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【dìng】定罪处【chù】罚。第二百七【qī】十二条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【yuán】,利【lì】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【gè】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【jiào】大、超过【guò】三个月未还的【de】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【dòng】的,或者进行非法【fǎ】活动的,处三【sān】年以【yǐ】下有期徒刑【xíng】或者拘【jū】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【é】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【nián】以上十【shí】年【nián】以下有【yǒu】期徒刑。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【zhě】其【qí】他国有【yǒu】单【dān】位中从【cóng】事公务的【de】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和国有公司【sī】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【gōng】司、企业以及【jí】其他【tā】单【dān】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【bǎi】八十【shí】四条【tiáo】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【wù】的人员。国有公司【sī】、企业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、人民【mín】团体中从事公务【wù】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【guó】有公司【sī】、企业【yè】、事业【yè】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【huì】团体【tǐ】从事公【gōng】务的人员,以【yǐ】及【jí】其他依照法律从事【shì】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【rén】员论。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【róng】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【qiè】取国家秘【mì】密或者其他犯罪【zuì】的【de】,依【yī】照本法【fǎ】有关规定【dìng】定罪处罚。

为你推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