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2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宁【níng】云—南宁晚报讯(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周云珍)收到公司调【diào】岗通知,员【yuán】工对调整工作地点不接受【shòu】,双方之间由此【cǐ】产生的劳动争议【yì】纠【jiū】纷应如何认【rèn】定【dìng】?9-22,兴宁区人民【mín】法院针对日常审【shěn】判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,给广【guǎng】大【dà】市【shì】民普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【yuè】,覃某入职一【yī】家【jiā】公司【sī】,一【yī】直在南宁市东【dōng】葛路上班【bān】。2021年11月,公司【sī】的计【jì】量部门整体搬迁至【zhì】兴宁区【qū】三塘镇。覃某不服工【gōng】作地点调整并提出异【yì】议,认为该调整增加了【le】交通【tōng】费用成本、上【shàng】班时间成本【běn】。覃某提出解除【chú】合同并向【xiàng】法院请求判决【jué】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。

法【fǎ】院经审【shěn】理,认【rèn】为公【gōng】司自身经营规划将计量部【bù】门整【zhěng】体搬【bān】迁,并非针对【duì】覃某个【gè】人。公【gōng】司在东葛【gě】路再无计【jì】量部门,无法再依约【yuē】履行原约定工【gōng】作地点,且【qiě】新办公【gōng】地点也【yě】在南宁市内,公司对覃某的上班地点调整属合理调整,不【bú】具侮【wǔ】辱或惩罚性。因此,法院对覃某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【bú】予支持。

无【wú】独有偶,罗【luó】某也【yě】遇到了工作地点【diǎn】变更的情况【kuàng】,结果却有所【suǒ】区别。2019年9月【yuè】,罗某【mǒu】入职【zhí】公司时与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签订劳动合同【tóng】,约定工作地点为【wéi】“中国境【jìng】内,暂定”。入职后,罗某一直被安排在南宁工作【zuò】。2021年9月,公【gōng】司向罗某【mǒu】发【fā】送《调岗通知》,告【gào】诉【sù】罗某公司将其【qí】调动到梧州项目的同岗位工作。

罗某不接受调【diào】整【zhěng】,继续到原单位【wèi】打卡上班。公司【sī】以罗某【mǒu】没到新岗位、旷【kuàng】工【gōng】为由【yóu】解除劳动【dòng】合同。双方因此发【fā】生了【le】争议。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【jīn】。

法院审【shěn】理后认【rèn】为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没能对调岗合理性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举【jǔ】证及说明。劳动合同的【de】履行地点属于劳动者求职考虑的重【chóng】大因【yīn】素,用人【rén】单位调整【zhěng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【xié】商一致,不能对劳动者【zhě】的日【rì】常生活产生【shēng】重大影响。在本案中,公司【sī】没有与覃某【mǒu】协商【shāng】一致,就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梧【wú】州【zhōu】,对覃某日常【cháng】生活造【zào】成重大影响,存在不【bú】当。罗某继续到原【yuán】岗位【wèi】打卡【kǎ】上班,公司以【yǐ】罗某未到新【xīn】岗位报到【dào】上班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【dòng】关系,属于违法【fǎ】解除【chú】。因此【cǐ】,公司应向罗某支付相应的经【jīng】济赔偿【cháng】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人单位的【de】用工自主权不能无限扩【kuò】张,为防止权利【lì】滥用【yòng】,应就【jiù】该调岗【gǎng】及调整工作地点的行【háng】为证【zhèng】明其具有“充分合【hé】理性”。判【pàn】断合理性可以从【cóng】以下几方【fāng】面考虑:

1.调【diào】岗、调整工【gōng】作地点等是【shì】否未【wèi】对劳【láo】动报酬及其他劳【láo】动条件作出不【bú】利调整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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